本會組織章程

臺北市莆仙同鄉會章程
第一章 總 則
第 1 條:本章程依據「人民團體法」訂定之。
第 2 條:本會定名為「臺北市莆仙同鄉會」。
第 3 條:本會以聯絡同鄉情感,團結同鄉力量,發揮互助合作精神,改善鄉土習俗,並協助政府舉辦公益與生產事業,以增進建國大業為宗旨。
第 4 條:本會以臺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臺北市同安街90號。
第二章 任 務
第 5 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1. 關於鄉俗習慣改良事項。
2. 關於各項社會運動推進事項。
3. 關於社會公益事業及生產事業之舉辦事項。
4. 關於會員之災難救濟、職業介紹、福利增進及調解等事項。
5. 關於會員之子弟優秀獎助金事項。
6. 關於海外華僑同鄉連絡服務事項。
第 6 條:本會對於地方興革事項得向政府提出建議。
第 7 條:本會應答覆政府之諮詢,並接受其委託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 8 條:凡具有我國國籍、年滿20歲以上,户籍設在本國各縣市者,本籍福建省莆田市(莆田、仙遊兩縣),經會員2人以上之介紹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,繳納入會費後,均為本會會員,並由本會發給會員證。
第 9 條: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為本會會員:
1. 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確定,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者,但緩刑宣告不在此限。
2.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,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。
3. 褫奪公權者。
第10 條:會員退會,須於一個月前將退會原因報告理事會,經決定後行之,但其所繳入會費概不退還。
第11條:會員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及其他一切依法應享之權利。
第12條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,服從本會決議,按時繳納會費,及其他一切依法應盡之義務。
會員逾1年未繳常年會費,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13條:會員違背本會章程決議或其他不法之行為,致妨礙本會名譽,經監事會
五人以上檢舉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,得按其情節輕重,分別予警告、停權、除名等處分,但除名處分,須經會員大會之同意行之,必要時得由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,報請主管官署核准之,並提請會員大會追認。
第14條:會員經除名後須繳還一切憑證及欠費。
第15條: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四章 組 織
第16條: 本會設理事25人,候補理事8人,監事7人,候補監事2人,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,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投票選任之,任期3年,連選得連任。本會理監事因故出缺時,由候補理監事分別遞補,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限。
第17條: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,互選常務理事7人,組織常務理事會,處理日常會務,並就常務理事中,選任1人為理事長,綜理會務。設副理事長1至3人,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。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提名,經理事會同意後,任命之,任期3年。
第18條: 本會設評議委員若干名,司會務重要興革之評議及咨詢事項。就本會歷屆理事長,資深理監事及年高德劭,對本會有卓越貢獻者,由理事會提名經會議決議通過聘任之,任期3年,由委員中互推1人為主任委員,1至3人為副主任委員,以會議方式行使職權,會議有關事項,交由本會總幹事辦理之。
第19條: 本會為加強組織,得聘任名譽理事長、顧問及名譽理事若干人,由理事會會議決議通過聘任之。
第20條: 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,互選常務監事1人,處理日常會務。監事會得由會員中聘任若干人,助理會務,必要時並得設專任總幹事若干人。
第21條: 理事會視業務繁簡與工作需要得設會務發展(包含總務、組訓)財務、福利、服務(包含調解)、文教長1至2人、幹事若干人,由理事長就會員中聘任之,必要時得設專任幹事若干人。為活絡組織,結合鄉誼,發揮全面文化、休閒、娛樂活動,得設益壽會,婦女會、青年、新住民、莆仙工商聯誼會,莆仙會刊及興化樂府研究社,各設會、社長1人,副會、社長1至2人,主導策動,任期同理監事,規則另立。
第22條: 理事會設總幹事1人,秉承理事長之意旨,督導協調各組、會、社推進會務。副總幹事1人,襄助總幹事。
第23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1. 處理本會會務。
2. 對外代表本會。
3. 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。
4. 接納及採行會員之建議。
第24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1. 稽核本會財務之出入。
2. 審核各種事業進行之狀況。
3. 考查本會職員之工作情形。
第五章 會 議
第25條: 本會會員大會每1年開會1次,如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有會員3分之1以上之連署請求時,均得召集臨時會。如會員人數在300人以上時,會員大會得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由會員分別選舉代表出席,前項會員代表大會,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。
第26條: 常務理監事會每3個月開會一次,理監事聯席會每6個月開會1次,並得邀請顧問召集人、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列席指導,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,前項會議除監事會由常務監事擔任主席外,均由理事長擔任主席,理事長如因事缺席時,由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長互選1人為臨時主席。
第27條: 理事會監事會開會時,不得委託代表出席。
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
第28條: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:
1.會費:
會員入會費:會員入會一次繳納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。
會員常年會費:會員每人每年繳交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。
本會會員分:會員及永久會員(永久會員係指民國70至80年代,一次繳納會費貳仟元整,以後免再繳會費者)
2.特別基金:如本會經費不足時,可由理監事或會員自動認捐補助之。
3.事業費:得由本會募集,辦法及用途,應經主管官署之核准。
第29條:本會預算及事業計畫,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定。
第30條:本會經費之收入,除必須支付之費用外,不得以任何方式,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之利益。
第31條: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,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之利益。
第32條:本會財產狀況,每年應提經會員大會報告,如有會員10分之1以上之連署提出意見時,得選派代表查核之。
第七章 附 則
第33條:本會辦事細則由理監事會議訂定之。
第34條: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官署備案施行。修改時亦同。

本章程於中華民國35年10月10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并報請台北市政府核備在案。
中華民國44年第8屆會員代表第1次修正。
改制後中華民國57年第2屆會員大會第2次修正。
中華民國61年第4屆會員大會第3次修正。
中華民國63年第5屆會員大會第4次修正。
中華民國65年5月8日第6屆會員大會第5次修正。
中華民國68年5月6日第7屆第1次會員大會第6次修正。
中華民國69年3月8日第7屆第2次會員大會第7次修正。
中華民國71年5月2日第8屆第1次會員大會第8次修正。
中華民國77年6月19日第10屆第1次會員大會第10次修正。
中華民國80年5月26日第11屆第1次會員大會第11次修正。
中華民國83年6月12日第12屆第1次會員大會第12次修正。
中華民國86年4月19日第13屆第1次會員大會第13次修正。
中華民國89年5月27日第14屆第1次會員大會第14次修正。
中華民國92年5月10日第15屆第1次會員大會第15次修正。
中華民國95年5月20日第16屆第1次會員大會第16次修正。
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第17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第17次修正。
中華民國101年6月17日第18屆第1次會員大會第18次修正
中華民國107年9月22日第20屆第1次會員大會第19次修正
中華民國108年3月3日第20屆第2次會員大會第20次修正
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第20屆第3次會員大會第21次修正
中華民國110年9月26日第21屆第1次會員大會第22次修正